用“四种形态”指导问题线索闭环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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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线索是贯穿执纪审查工作全过程的关键核心要素,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着力将“四种形态”体现到问题线索处置的各个环节,通过规范处置流程使其“闭环”流动,从而提升问题线索的流转效率、利用率和贡献率以及执纪审查工作的成效。

注重源头“采样”

信访部门要统一扎口受理所有举报,对照党纪党规,践行“四种形态”,严格实行集体分析研判审查机制,认真筛选有价值问题线索,注重抓早抓小,关注苗头性问题,切实把好“闭环”流动入口关:对没有具体事实依据,只是笼统宽泛分析和定性判断的以及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可不予处理,但应做好备案以备查;对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或者虽然反映不具体但是较集中的,要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尽量缩短流转时限,提高处置效率;对反映的问题重要、内容具体、事实清楚、可查性强的,要作为重点问题线索迅速流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轻微违纪行为和“四风”问题的举报内容有时不够精确,叙述较为简单,要重视并善于从中发掘有用线索,切不可轻易丢弃。

细致做好分流

对筛选后的问题线索,要加强“四种形态”的运用,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问题线索按照处置原则精准分流,即:紧紧围绕六项纪律,重点盯牢关键事关键人,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流转问题线索。对反映问题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涉嫌违犯党纪党规的,应予以拟立案处置;对反映事实较清楚,但没有确切证据的,可进行初步核实;对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通过谈话函询了解;对反映明显失实,同一问题重复反映已有结论的,可直接予以了结;对那些有可能违犯党纪党规但缺乏调查切入口,一时无法直接展开调查的,可予以暂存,但要备案并按规定随时准备转入其他处置“渠道”。特别要注意准确界定处置标准,不能滥用“第一种形态”,以此代替其他“形态”处置所有问题线索。此外,还应该明确处置时限,提高分流效率,避免问题线索长期停滞。

严密实时管控

要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优先关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根据“四种形态”的特点,对“第一种形态”问题线索要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切实提高处置效率;对其他三种形态的问题线索,要将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全程跟踪。案件管理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若有同一被反映对象的新线索,应立即定位到该线索目前在哪个环节、哪个部门,经研判后具有可查性的线索可合并处置,避免重复查核,提高实效。在问题线索的执行、跟踪环节都要留痕,做到有迹可查,切实解决线索“去哪儿了、到哪儿了”的问题,保证线索不失控、不丢失、不搁置。

分析研判总结

要建立问题线索“大数据”,及时总结分析问题线索,把握规律特点,用纪律标准衡量问题线索办结情况,及时总结反馈,根据程度从轻到重依次划分:对反映不具体、不明确的,设定为初级,这类线索可留待以后综合研判;对可采取“红脸出汗”处置办法的可设定为一级;对采取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可分别设定为二级、三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设为第四级。对初级线索可作为以后问题线索比对综合分析之用,对线索处置情况要记入干部廉政以及个人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特别要注意对第一级采取函询措施的要加强再核查力度,发现有不如实、不属实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要从重严肃处理。在问题线索“源头采样”环节时要充分利用这一“大数据”,第一时间查阅调取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综合,提高分析研判准确率和问题线索的成案率。(曹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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