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龙纪通字[2017]1号
关于2起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6年12月30日下午13时55分左右,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窒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2起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龙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金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刘金财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行业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鉴于情节轻微,其本人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区纪委监察局对刘金财进行提醒谈话。
2.龙山区福安社区副主任商圣龙对分管部门工作监督推动不够问题。商圣龙分管社区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方面监督推动不够,未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监管不到位,日常监管中也未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鉴于情节轻微,其本人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区纪委监察局对商圣龙进行提醒谈话。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上述2起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能力不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全区各单位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12·30”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职责,全面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再发生。
中共辽源市龙山区纪委
辽源市龙山区监察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