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龙山区纪委微信公众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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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山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龙山清韵”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纪委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纪委宣传部负责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核稿及发布工作。各派驻(派出)纪检机构、乡镇、社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依据本制度,做好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上级纪检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信息;  

(二)各级党委政府印发的与纪检工作有关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三)区纪委区监委各类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各派驻(派出)纪检机构、乡镇、街道纪委组织开展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等内容的工作动态等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四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文字表达要简洁、清晰,语言要贴合实际,内容应贴近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例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检查、纪律教育等。

第五条  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查办的“四风”突出问题及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需要在微信公众平台通报曝光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转载信息数量,转载内容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内容如有不尽之处,由区纪委区监委解释补充,并作为附则列于本制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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