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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建立巡察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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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源市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承担的监督责任,建立各巡察机构联动机制,着力推动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格局。该市参照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巡视机构与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注重拓展合作,将与巡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等10个部门纳入《意见》覆盖范围,增强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开展协作配合的系统性、集成性。

       围绕建立信息互通、人员互派、工作互助、成果互享的全方位协作、多层次互动的工作局面,聚焦全市巡察监督工作重点,在《意见》中建立健全了情况通报、人员选派、沟通协调配合、成果运用协作、巡察整改监督等5项工作机制,涵盖了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群众监督等配合协作的重点工作,为凝聚监督合力奠定基础。

       统筹考虑巡前、巡中、巡后各环节工作与各部门工作互连互通的关键节点,注重连点成线,在《意见》中对协作配合的内容、方式、要求等方面实行程序化规范,细化明确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每个节点的具体工作流程,使各项协作配合方向更加清晰、运作更加便捷,增强部门之间开展协作配合的协同性、贯通性,力求做到无缝衔接、高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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